现场督导情形
对于执业质量较低的保荐人,深交所将采取现场督导。一直以来,现场督导是发行上市审核全链条监管中的重要一环,是推进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的重要机制安排。
根据《通知》,深交所对券商不同程度的执业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一、保荐人人均保荐项目数居前二十,且项目撤否率达到下列比例的,深交所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1、项目撤否率超过60%的,深交所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按50%以上的比例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2、项目撤否率超过40%且在60%以下的,深交所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按30%以上的比例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3、项目撤否率在30%以上且在40%以下的,深交所抽取一定数量的保荐人,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按5%以上的比例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第二、保荐人在深交所IPO保荐、承销业务中,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或者发生其他违法违规事项受到违规处理,存在下列情形的,深交所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1、被中国证监会实施两次行政处罚的,深交所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按50%以上的比例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2、被中国证监会实施一次行政处罚,或者一次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深交所实施一次纪律处分,或者两次书面警示,或者一次书面警示且其他措施占比在80%以上,或者其他措施占比超过100%的,深交所抽取一定数量的保荐人,对其保荐的IPO项目按5%以上的比例抽取实施现场督导。
第三、对于存在前述第一大项中的第三点情形,或者第二大项中的第二点情形,深交所合并抽取1家保荐人实施现场督导。
深交所表示,督导抽取的项目由该保荐人保荐的所有未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会议审议且未参与过抽取的IPO项目构成。计算结果向下取整数,每家保荐人最少抽取一个项目。当期没有项目的,告知延后实施。保荐人被撤销保荐业务资格的,不再实施现场督导。
2022年保荐机构撤否率
大象君根据2022年全部A股IPO撤否、上市、2022年底排队等数据,对各机构去年的撤否率进行了粗略统计,统计公式如下:
撤否率=2022年撤否数/(2022年撤否数+2022年上市数+2022年底排队数)
根据深交所规定,人均保荐项目数居前二十的机构且撤否率达到一定比例会被抽取现场督导,据大象君统计截至2022年末,项目总数前20的保荐机构没有一家撤否率超过30%。
督导范围和指标计算
2.保荐项目。 保荐项目包含计算期内的在审项目、审结项目。在审项目为截至期末进行中的、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前的项目。审结项目包含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项目、撤否项目。
3.人均保荐项目数。 保荐代表人的数量以计算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公示的结果为准,项目范围为深沪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的保荐项目。
4.人员折算。 一名保荐人从业人员因IPO项目违规被处理的,或者多名保荐人从业人员因同一IPO项目违规被处理的,或者多名保荐人从业人员因多个IPO项目违规被一并处理的,按孰重原则确定违规处理措施类型,折算为该保荐人受到0.5次违规处理。
5.受到违规处理的计算和认定。 同一IPO项目中保荐人及其从业人员同时受到违规处理的,按照违规处理措施类型分别计算,不重复处理。保荐人截至期末受到的违规处理措施数量触及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督导情形”第2目第(1)点或者第(2)点规定情形的,本所按对应情形认定;计算结果同时触及前述情形的,本所按照第(1)点认定。
6.本所实施的其他措施。 包括约见谈话、口头警示以及工作措施等。
7.计算频率。 指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算,每六个月计算一次。
8.不重复计算。 被现场督导的保荐人,其已被计算过的项目撤否、受到违规处理等记录清零。未被现场督导的保荐人,项目撤否、受到违规处理等记录继续计算。保荐人因本通知被实施的监管安排而产生的项目撤否、受到违规处理等记录,不纳入计算。
9.本通知所称“超过”不含本数,“以上”“以下”含本数。
专项自查要求
未被抽中现场督导的券商也不能掉以轻心。深交所指出,存在上述提到的第一大项中的第三点督导情形或者第二大项中的第二点督导情形,且未被抽中现场督导的保荐人,应当结合其最近12个月内保荐的IPO项目问题,就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完整性、“三道防线”和公司治理有效性等体制机制问题,开展内部专项自查。
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保荐人应当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保荐人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查组织及实施过程、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内部问责情况、整改措施、计划安排以及监督保障等。
自查完成6个月后,保荐人应当结合在深交所保荐的IPO项目质量情况,对投行业务内控机制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整改进展情况,近6个月项目被违规处理或者被撤否情况及原因、涉及的体制机制问题、前期自查未发现的原因,以及后续整改安排、内部问责情况等。
据了解,自查报告、评估报告应当经投行业务、质控、内核负责人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向深交所报送,并同步抄报辖区证监局。
对于自查整改和效果评估不认真、不到位,致使问题反复出现,或者隐瞒问题、虚假报告的,深交所可以延长评估时间,并可以根据有关业务规则从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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