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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模式案例分析(二)

2022-09-07 IPO骄阳

案例四:虚拟股模式

凌云光(2022年2月已上会): 公司在上市申报前除设立4个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外,还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实施了虚拟股激励,在此对其持股平台情况不再过多赘述,仅重点说明其虚拟股激励情况。

为使员工与公司结成长期利益共同体,公司根据员工的职级与贡献等因素,自2005年开始至2017年末实施了员工虚拟股激励计划,历史参与虚拟股激励计划的人员共涉及611人。材料申报过程中,首发审核问询关注该内容并要求补充说明虚拟股权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相关权益的具体内容,涉及的金额等,报告期的兑现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保荐机构问答回复意见,在涉及的611名虚拟股激励人员中,536名被激励员工已自愿签署《虚拟受限股兑现确认书》或参与访谈确认,对凌云光有限历史上虚拟股的授予、兑现及终止事项进行确认。另存在部分员工离职时间较长,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就此发行人于2021年4月分4次通过《中国企业报》公告访谈安排,邀请历史上曾参与虚拟股激励计划的前员工参与访谈,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不存在因虚拟受限股授予及兑现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分析: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股权明晰的要求,拟上市企业实施了虚拟股权激励的都需要在申报前对虚拟股进行兑现。由以上案例,暂且不论虚拟股的激励效果如何,若参与人数较多的话在最终兑现过程中操作极其复杂困难,会极大程度增加公司及保荐机构的工作量及人力物力成本。同时,在虚拟股兑现过程中大多采用回购方式,会极大增加公司资金压力,对现金流造成较大负担,因此不建议拟上市企业采用虚拟股激励方式。

 

案例五:期权模式

君实生物(2020年7月上市): 公司于2018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合计向268名激励对象授予6,023,000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股9.2元,协议签署日为2018年3月12日,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3年。在3年授权期内,自授权日起12个自然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激励对象可行权获授股票期权的25%;自授权日起24个自然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激励对象可行权获授股票期权的35%;自授权日起36个自然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激励对象可行权获授股票期权的40%。

分析:针对于带期权上市,《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激励对象要符合《上市规则》第10.4条的规定;

2)激励计划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期权行权价原则上不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4)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的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5)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6)制定激励计划要避免上市后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激励对象在企业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不过自2019年3月上交所发布《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放开期权激励计划以来,目前整个科创板板块也仅有4家企业成功带期权上市,绝大部分企业出于谨慎性考虑并未采用期权激励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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