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激励对象违反竞业条款和保密条款时的股权激励计划处理
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时,一般都会在合同中约定竞业条款和保密条款。这些条款属于惩罚性条款,要求激励对象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提前辞职,离开公司时不得存在为竞争对手工作、带走其他职员等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否则公司就会取消或终止当年甚至前几年的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计划中基本上都有这样的惩罚性条款,比如摩托罗拉、可口可乐等公司在股票期权计划中均有“坏孩子条款”,对“跳槽”到竞争企业工作、对本公司敌意收购、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经营管理者,公司有权拒绝兑现尚未行使的期权。这对经理人“跳槽”或自立门户产生了重要
的约束作用,有利于激励对象的稳定。
二、激励对象升职、调岗、转换任职公司时的调整办法
一般来说,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关联公司内继续任职的,其获授的激励股权仍然按照职务变更前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激励对象职务变更或调岗后成为依照法律规定难以享有激励股权或持有公司股权的人员,那么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或解除限售的激励股权将不得按计划行使,同时其已经享有的股权由公司进行回购。这主要是基于公司股权激励合规性的要求,如果激励对象成为依法不受激励的人员,而公司不加以及时调整的话,那么激励计划将会有违法风险。
三、激励对象服务终止时的调整办法
在激励对象终止对公司的服务时,股权激励计划要做出相应的调整。调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加速行权和期权失效。
(一)终止劳动关系
终止劳动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负面情形离职,比如员工因为违反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雇;另一种是非负面情形离职,比如员工因为自己的因素提出辞职申请或劳动合同期满离职。在发生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一般来说,对于员工已经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公司将进行回购注销;而对于已经解除限售或已行权的激励股权,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继续有效的处理或以公司事先确定的价格予以回购处理(通常,在负面情形下回购价格会较低,在非负面情形下回购价格会较高)。
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已行权或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未能有效履职、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已行权或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二)退休
美国的做法是,如果经理人因为退休而离职,其持有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时间表和有效期限不变,享受与离职前一样的权利。如果他获授的是股票期权计划,而且在退休后3个月内没有执行,则股票期权成为非法定股票期权,不享受税收优惠。
中国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按照国际惯例,授予时间表和有效期限不变;另一种是在6个月之内加速行权,在6个月内未完成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将失效。伟星股份在其股权激励计划中就规定了激励对象退休的处理方法。
(三)丧失行为能力
如果经理人因事故、疾病永久性地丧失了行为能力,从而中止了与公司的雇佣关系,则在其持有的股权激励计划过期之前,该经理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可以自由选择时间对可行权部分行权。一般建议在伤残离职5年内完成行权,在离职5年内未完成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将失效。
(四)死亡
如果受激励人在任期内死亡,那么股权激励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被继承的激励股权的有效期,不同的公司规定不一样。有的公司规定在激励股权正常过期之前,继承人可以自行选择行权时间;也有一些公司规定,在员工死亡后的时间内,继承人可以自由行权,但超过一定的时限,股权激励计划将自动作废。更多公司采用的是继承人应在3年内完成行权,如果继承人在3年内没有完成行权,股权激励计划将失效。
在美国,如果员工在离职的一定时间(如3个月)内死亡,那么大多数公司董事会将这种情况视同员工在任期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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