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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规划骄阳小编介绍:股权激励的模式(六)

2022-07-20 IPO骄阳
限制性股票

1.限制性股票的概念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激励对象只有满足一定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利,否则公司有权将员工手中的限制性股票按事先约定的价格或方式收回。

从限制性股票的实践情况来看,“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获得条件,二是出售条件。首先,在获得条件方面,国外大多数公司是将一定的股份数量无偿或者收取象征性费用后授予激励对象,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要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这意味着我国对获得条件的设计局限于该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和指标。

其次,在出售条件方面,国外的方案是根据公司的不同要求和背景,设定可售出股票的市场条件、年限条件、业绩条件等,很少有独特的条款,但是我国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应当设置禁售期,并且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要求设定其他复合出售条件。随着科创板企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科创板企业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并将限制性股票分为两类:一是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二是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随着限制性股票的使用,限制性股票单元(RSU)出现了。所谓限制性股票单元其实是限制性股票的升级版,它集合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优点。相较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获授限制性股票单元时激励对象不需要纳税;相对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单元的行权价格非常低,且激励力度远大于股票期权,可以有效避免公司股权被稀释的风险。从限制性股票单元的使用情况来看,限制性股票单元可以让公司账面更好看、个税更优惠,并且股票定价更为简便精准。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优缺点及其适用企业
(1)优点:
■ 有明确的服务年限、业绩目标等限制性条件,风险与收益并存,激励对象与企业的绑定更紧密。

■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可以低至原股票价格的50%,因此即使股票市场价格波动较大,限制性股票仍然具有价格优势,激励对象可以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赚取利益。

■ 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后拥有真实的股东权利,激励力度更大,可使激励对象的精力集中于公司长期战略目标上,努力完成业绩考核目标,提升股票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

(2)缺点:
■ 员工会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
■ 业绩目标的确定与股票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难以保障。
■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激励对象实际拥有股票,享有所有权,公司对激励对象的约束相对困难,若限制性股票数量、持股平台等事先没有设计好,那么公司可能会面临控制权丧失的风险。
(3)适用企业:适用于相对稳定的成熟企业以及对资金投入要求不是非常高的企业。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020年6月,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一系列相关制度规则,标志着科创板注册制改革正式落地。其中,《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对科创板的股权激励范围进行了调整——扩展了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并进一步简化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程序。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是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同的是,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时不出资,归属时才出资,价格可自主决定。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科创板中运用的比较多,截至2020年11月20日,共有284家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其中科创板的34家企业均选择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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