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债务重整相关问题
1.未恰当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只有在符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相关债权和债务,并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债务重组涉及债权和债务的认定,以及清偿方式和期限等的协商,通常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可能跨越不同会计期间,对于在报告期间已经开始协商、但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后履行相关义务的债务重组,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临近资产负债表日,通过突击实施大额债务重组交易方式,以期实现净资产转正并规避财务类退市。该类债务重组交易主要以债务豁免方式进行,豁免方包括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国资公司及其他上市公司重整投资人等单位,债务豁免方式包括债权人直接豁免上市公司债务、重整投资人期末突击购买上市公司债权后再行豁免等多种形式。除债务豁免外,豁免方亦承诺协助上市公司解决资金占用、推进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等事项。
对于该类债务豁免事项,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充分考虑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相关方已签署的债务豁免协议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及审批程序,豁免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豁免协议与相关承诺事项关系、豁免是否附带条件、是否导致豁免事项存在被撤销可能性,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豁免协议能够有效执行等情况,只有在其不再负有偿债现时义务时才能终止确认债务并确认债务重组利得。
2.未恰当确认或有还款、担保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存在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企业对于签出的财务担保合同应当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确认预计负债。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以前年度因实控人违规致使其与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了实控人对外借款的还款义务,或者作为担保人为实控人对外借款提供了财务担保。对于上述违规借款、违规担保,上市公司与实控人、上市公司未来重整投资人等(不包括债权人)签订《债权债务重组协议》,重整投资人承诺后续将向债权人收购相关债权并对上市公司进行豁免,上市公司以此为由不确认相关或有还款、担保义务。上市公司应分析判断其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是否因前述《债权债务重组协议》而终止,仅当上市公司不再负有偿还债务的现时义务时,相关负债方能予以终止确认,否则上市公司仍应按照准则规定确认上述或有还款、担保义务形成的负债。
(五)商誉减值相关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商誉相关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且应按照与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内资产和负债一致的基础预测未来现金流量。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商誉减值测试不规范:一是未恰当判断已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仅以部分资产组处于停产状态为由,不再将其纳入商誉相关资产组,随意变更商誉减值测试范围;二是未基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的情况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而是错误考虑了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发生事项的影响,并据此计提大额商誉减值准备;三是按照拟出售的被收购公司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与商誉相关资产组账面价值计算口径不一致,一般而言,股权转让价格对应的是被收购公司的净资产,往往包括与商誉无关的资产(如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和已确认的负债,通常不适宜直接作为商誉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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