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进必有出,有出才有进。这是一个动态循环往复的过程。也正因此,退出机制被视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核心组成部分。公司会关心如何让激励对象合理、合法地退出,预先设置的退出情形是否全面,激励对象退出的价格如何计算,退出时的程序及手续如何。而员工也一样关心退出机制,比如哪些情形下需要退出股权激励计划,退出时激励股权如何变现,相关权益如何保障,有过错的情况下该承担哪些责任,退出时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和手续,等等。
要想避免各方在退出环节产生分歧,公司就要事先设置退出机制。而想要设计一个完美的退出机制,公司就需要从两方面入手:第一,明确设计退出机制时应遵循的三个原则;第二,从退出情形、退出价格、回购主体、回购程序四个方面入手设计完整的退出机制。设计退出机制时应遵循的原则。
此原则主要指向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更多考虑人合性、股权激励池的有限性以及公司控制权问题,因此非上市公司更需要此类人走股留的规定与指引。股权激励通常是企业基于某些特定目的,力图将公司、股东和员工绑定的激励工具。不管这些特定目的是什么,它们的本质都是希望员工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司决策、分享公司成长收益并分担经营风险。
在公司内部实施股权激励时,激励对象往往都是与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并且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职级要求的员工。为了能够向员工释放出长期合作、荣辱与共的诚意,公司一般会折价向员工授予激励股权,目的是换取激励对象一定的服务年限以及服务期内的价值。因此,激励对象一旦离职,就丧失了成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应当将该离职员工手中的激励股权收回,这就是“离职即退出原则”的应有之义。若激励对象离职后不退出股权激励计划,该激励对象的身份就从员工变成了投资人,这不符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初衷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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