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三十一期(2023年第1期)
二是主板首发平移企业和新申报企业在申报时,发行人、保荐人应当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主板板块定位进行判断,在项目申报时提交《关于符合板块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和《关于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三是主板首发平移企业在申报时,应当对照受理关注要点、发行人行业等相关事项核对表进行对照检查,暂无需提交《保荐人关于发行人历史舆情的专项核查报告》和《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申请符合受理要求的说明》两个文件。
四是主板再融资平移企业在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3日申报的,如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尚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在受理后完成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并向本所报送或更新。同时,主板再融资平移企业可以按照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时的财务数据申报,可暂不更新至上市公司披露的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问题2【创业板在审企业审核文件要求】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发布后,创业板在审企业是否需要更新申请文件?
答: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主板和创业板首发、再融资、重组、转板等各类申报项目的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等相关主体,应当在申报时按照规定签署并提交《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其他业务—模板下载—廉洁自律承诺函模板”下载《承诺函》模板,并做好《承诺函》签署工作。
主板和创业板各类项目申报时,应当按照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申请文件界面的提示路径提交《承诺函》。创业板在审企业应当在项目提交上市委、重组委审议前提交《承诺函》;已通过上市委、重组委审议,待提交注册和已提交注册的项目应当及时补充提交《承诺函》。
问题4【审核关注要点填报要求】目前,新版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尚未发布,主板和创业板申报项目如何填报审核关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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