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上市公司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正确认定和披露与碳排放额度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个别上市公司将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行减排义务所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列示为非经常性损益。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购入碳排放配额履行减排义务属于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支出,通常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本期支出的性质特殊和偶发性。
二是未正确认定与终止经营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个别上市公司因子公司经营业绩不理想,决定解散清算该子公司,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将该子公司认定为终止经营。上市公司认为子公司停业清算具有偶发性,将终止经营的相关损益(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全部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因经营不佳而决定终止某一子公司或事业部,是公司维持持续经营能力所做出的正常经营活动决策,是日常运营的商业结果。上市公司应结合损益项目具体形成原因、性质、特点来判断其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范畴,不应简单将全部终止经营损益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三是未正确认定与长期资产处置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
个别上市公司未正确区分长期资产的处置损益和减值损失,将处置长期资产时未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确认为处置损失,并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一般情况下,长期资产的处置损益为非经常性损益,减值损失为经常性损益,上市公司不应将处置长期资产时未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八)列报和披露
1.集团财务公司存款列报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期末银行存款大部分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上市公司未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也未在货币资金附注中充分说明银行存款基本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的事实,不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银行存款管理方式及潜在风险。
2.现金流量表相关问题
(1)业绩承诺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不准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年报分析发现,对于因收购的标的公司未达业绩承诺而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错误地分类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未正确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2)定期存款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不准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如果定期存单本身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被用于质押不再满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义时,其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均会产生现金流量。企业应结合其所属行业特点对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分类,对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如果定期存款质押目的是为了获取短期借款,相关现金流量应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非金融上市公司将银行存款质押作为短期借款的保证金,错误地将质押和解除质押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报。
(3)未充分披露现金流量列报变更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一是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二是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三是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购买和赎回理财产品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在以前年度按总额列报,本期改为净额列报,但未披露该变更的事实和理由,未披露理财产品投资是否满足净额列报要求的相关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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