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股价由市场决定且具有可观性,并有法律明文规定,因此在确定进入价格时相对简单;非上市公司的基准价格没有对应的市场股票价格,因此确定起来难度大得多。不同公 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参考相关要素决定基准价格,继而选择适合的定价模型以确定最后的进入价格。
一、上市公司规定
(一)普通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
关于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 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 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做出说明。用友网络在2019年实施股权激励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便是上述规则的例外。
(二)普通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
关于股权期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 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 及定价方式做出说明。在授予股票期权时,也不乏公司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而不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定价。
(三)科创板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6条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的,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对于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
因此,对于科创板来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可以突破50%的限制,公司只需要提供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即可,定价更加灵活。
(四)科创板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
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对期权行权价格的限制)。根据上述规定,科创板外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的授予价格和行权价格都有相应 的法定下限,即无论上市公司拟采取何种定价模型,最后确定的价格都不能低于法定的最低值,而科创板上市公司在限制性股票的定价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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