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证明,太容易得到的东西往往不被珍惜。如果企业将股权免费或以超低价卖给员工,那么这会让员工对公司股权价值产生误解,不能将员工与股东或公司深度绑定。一旦公司经营遇到一些问题,或员工个人对工作产生倦怠等情绪,或外部有更丰厚的利益诱惑时,员工可能会选择离职。
因此,我们建议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一定要就股权收取相应的费用,只有支付合理的对价时,员工才会珍惜来之不易的股权——当遇到问题时,第一时间想的是如何解决问题而不是另寻出路,毕竟离开对自己来说也是一件有成本的事。那么,激励对象行权时购股资金从哪里来呢?
员工自筹资金几乎是每一家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首选的员工资金来源,对公司而言,这是最稳妥、最简单、最安全的购股方式。但现实是,当员工获得的激励股权数量和所需资金较多时,员工可能会面临资金压力。如果单纯因为员工出资困难就将该员工排除在股权激励之外,那么这显然违背了公司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初衷。因此,当公司员工出资能力不足时,公司应想办法帮助员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公司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对上市公司而言就有诸多法律限制。比如,2006年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提供担保。
2016年正式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提供担保。
2018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修正后仍保留了先前的规定,因此如何解决购股资金来源问题常常使我国上市公司高管陷入两难的处境。但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不管员工情况如何,我都建议员工自掏腰包出一份钱,毕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股权激励的“风险与收益对等”和“激励与约束并行”两大原则。
因此,采用该方法时,公司一定要请专业机构对股权激励的规模、员工的收益情况及还款能力、大股东的资金状况及中长期投资计划、公司未来几年的发展状况等问题进行周密详细的评估测算。激励对象也是如此,决意参加股权激励计划前务必要衡量两个问题:
第一,是否认可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看好公司中长期发展?第二,贷款金额及还贷方案是否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要知道,无论是对股东、员工还是对公司来说,股权激励都不仅是一项福利,还代表着“责任共担、风险共担”,即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员工就要和股东一起承担经济亏损。下述三个案例为大家展现大股东借款筹措资金的利弊或风险。
在不影响控股地位的情况下,拥有绝对控制权的大股东可以先向激励对象承诺一个激励额度,待各种条件成熟后,直接向激励对象转让相应的股权。虽然上市公司可以采用此种方式,但在实务中,却是在非上市公司更为常见。
但这种方式最大的弊端是不具有长期可持续性,因为它将直接导致大股东名下股权数量和经济利益的减少。而大股东要想保证对公司的控制权就一定会设立一道股权红线,避免股权稀释过多之后控制权旁落,因此大股东能拿出来做股权激励的股权并不充足。此外,大股东作为公司的主要控制者,也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可能会出现财务紧张、资金周转压力过大的异常情况,大股东可能会抛售手中的部分股权帮助公司渡过资金难关,这种情况下,激励对象的股权恐怕难以兑现。
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因此,实务中上市公司极少采用大股东转让的方式作为股权来源,该方式多见于股权集中的非上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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