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动人”较之“有限合伙企业”和“金字塔架构”效力较弱,并非最好的控制权工具,主要原因如下。
1.一致行动人协议有“行动一致”的期限
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般都有一定的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协议将失 效。例如,星星科技(300256)发布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叶仙玉先 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星星集团有限公司、王先玉先生、王春桥先生、荆 萌先生、殷爱武先生已于2017年8月2日分别签署《声明》,声明各方 在星星科技的一致行动关系将于2017年8月19日到期,到期后即告自动
终止,不再顺延。”
2.一致行动人协议可能因目的完成而被解除或撤销
保持一致行动人往往是为了某种特殊目的,例如上市,一旦目的达成,协议可能会被解除或者被撤销。
3.一致行动人协议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
一致行动人协议效力仅限于签约主体,对合同外第三方,除非经 过效力追认,否则没有法律效力。例如,签署一致行动人的小股东可 能因身故导致股权被继承,此时需要股东与继承人重新达成补充协 议,一致行动人才得以成立。再如,一致行动的小股东的股份在上市 后一旦成为流通股,将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一致行动人协
议将无法对受让股票的一方具有约束力。尽管在实践中,律师会尽量考虑各种导致一致行动人协议失效的 情形,并加以约束,但由于其终归源于合同双方意思自治,仅在一定
期限内可以实现控制权的稳定。笔者提示,在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时可将一致行动人协议内容写进公司章程,增加协议内容对第三方的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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