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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规划骄阳小编介绍:股权激励模式的对比分析(下)

2022-08-04

四、税负

对于任何商业活动来说,税负都是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我们不能逃税,但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最适合的持股平台,从而合理地降低员工和公司的税负,降低实施股权激励的成本——既增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又给到员工更多的激励份额。在直接持股的模式下,激励对象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卖出公司的股票,根据《个人所得税》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在二级市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就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所得的股息红利税,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额,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按照持股年份在5%至20%之间。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代持的模式下,名义股东拿到公司的分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股东的实际收益由隐名股东享有,所以该税负由激励对象承担,即用财产转让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设立持股平台的情况下,不同持股平台也会涉及不同的税负。

如果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的情形:在涉及股份转让时,持股平台转让公司股份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由于公司不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持股平台还需要就股权转让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激励对象转让持股平台股份时需要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涉及分红时,持股平台作为股东,从持股平台获得的分红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激励对象作为持股平台的股东,从持股平台得到的分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因此存在着双重税负。

如果是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情形,那么由于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企业的经营所得(在合伙企业不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是指从目标公司获得的分红)直接由合伙人承担个人所得税。就转让股权所得,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5%~35%累计缴纳所得税,部分地区(如上海)将有限合伙人的税率设置为20%,而普通合伙人的税率为5%~35%超额累进税率。

合伙企业还需要缴纳5%的转让营业税。而对于从上市公司取得的红利,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人从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设立信托作为持股平台的情形,那么信托机构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从公司得到的股息红利或转让股权需要根据信托机构设置的持股平台的类型来决定税收。而激励对象作为受益人,从信托机构处得到的股票收益一般会按照“利息、股利、红利所得”的规定,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一般而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税负相对来说最有优势。但是,在有限合伙的模式下,由于目前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并没有受到国税总局的认可,所以地方的税收政策还面临着调整的风险。

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往往需要根据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实施股权激励初衷的综合考量,确定自身注重的因素,并根据对相关因素的重视程度来选择是否使用持股平台,以及使用何种持股平台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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