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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规划骄阳小编介绍:股权激励之代持

2022-08-04 IPO骄阳

股权代持是指将员工享有的激励股份交由大股东来代为持有,代持的大股东被称为“显名股东”,实际激励对象被称为“隐名股东”。由于股权代持在公司法领域是常见的现象,所以只要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双方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原则上该协议是有效的。
一、代持的优、劣势
(1)优势:相比由员工直接持股,代持可以避免控制权受影响、激励对象发生人事变动时变更工商登记程序等烦琐问题。只需要代持的股东和受激励员工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即可完成操作。
(2)劣势:由于股权由特定股东代持,在工商登记等对外的文件上并不直接显示受激励员工的股东身份,所以对于受激励员工来说,其对权利归属有较大的担忧,这会让激励的效应大打折扣,公司需要完善相关内部公示和代持协议签署事宜来给予员工“信心”。
二、代持的相关法律法规
股权代持由《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确认其效力,相关规定如下。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如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情形的,股权代持协议就会被认定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代持的特殊形式
除了常见的大股东代持激励股权外,实践中还有由工会代为持股或者成立职工持股会等形式。
案例:华为:职工持股会
每年,表现优异的华为员工都会被主管叫到办公室,他们通常会得到一份合同,告知他们今年能够认购多少数量的公司股票。但是这样认购的股票不会有持股凭证,员工只能通过一个内部账号查询自己的持股数量。同时,这些员工的名字不会在工商登记文件上出现,其股权全
部由华为工会代持。从本质上说,这不是法律上员工具有所有权的股权,而是华为和员工通过契约方式约定的一种虚拟股权,是华为工会授予员工的一种特殊股票。激励对象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以及虚拟股——对应公司净资产增值的部分,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股票。在员工离开企业时,股票只能由华为工会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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