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股票期权协议》第二部分总则第3条规定,当受让人与公司的雇佣关系终止时,“所授予的股票期权在雇佣关系终止日起的30天后终止,股票期权中尚不能行使的部分失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搜房公司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为孙宝云办理股票期权行使事宜,而不是因客观障碍导致股票期权不能行使。《离职协议书》约定:“在协议生效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除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协议书的内容为搜房公司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向孙宝云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未提及孙宝云的股票期权问题,不足以推定搜房公司和孙宝云合意终止股票期权关系。
案情:2007年7月31日,阿里巴巴网络公司受Alibaba.com Corporation(阿里巴巴国际站)的授权委托,出具《Alibaba.com Corporation 2007年股份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给徐某。该通知中载明:本通知应成为授权协议的一部分,按该计划和本奖励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徐某被授予购买本公司普通股票的权利,授予限制股单位总数20 000。2011年2月21日,阿里巴巴网络公司书面通知徐某,该通知中载明:徐某离职后,公司发现其在职期间存在营私舞弊行为,严重违反了阿里巴巴商业行为准则及公司的价值观,现公司正式通知其,对其的离职行为,公司内部将参照因特定事由被公司解雇处理。公司受阿里巴巴集团的委托特别提醒其注意以下事项:阿里巴巴集团将按原始行权价回购徐某目前持有的由阿里巴巴集团根据2007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期权而获得的52 469股阿里巴巴集团的股份。另外,对于其申请转让给张某的阿里巴巴集团股份,阿里巴巴集团将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法院认为,徐某作为阿里巴巴网络公司的员工,在任职期间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并与阿里巴巴集团关联公司签订合同,但未向公司披露,严重违反了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即本案所涉的《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中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同时构成特定事由,即严重违反“参加人”与“公司”及其任何“子公司”之间任何协议或合意,以及就与其担任或受聘于“服务提供者”有关的任何重大事实作虚假陈述或遗漏任何该等重大事实,阿里巴巴集团有理由据此主张不予办理相关股权登记等转让手续,故法院对徐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美团股权激励计划引争议,三名已离职员工诉讼维权
被告三快科技公司辩称:刘先生2011年2月1日入职本公司,担任城市经理,后变更为销售经理。2013年8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刘先生起诉主体错误,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并非本公司做出,而是美团公司(一家依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公司)做出,本公司与刘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及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中载明管辖法院为香港法院,海淀法院没有管辖权;本公司并未发行股票,与美团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关系,客观上不存在向刘先生授予第三方股权的可能性;税收问题由行政机关管理,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刘先生并未支付行权款,无法在尚未发生的事实的基础上主张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骄阳(深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IPO规划和辅导,帮助提供方案和实施指导,包含IPO上市规划、IPO上市辅导、财税规划、股权激励
,IPO上市财务规范落地辅导等服务,并拥有十年以上经验丰富的团队成员,对相关业务熟悉。
【本文标签】 ipo上市什么意思 ipo上市规划方案 什么叫股权激励
【责任编辑】版权所有
咨询热线
400-8066-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