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虽然对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范围有所限制,但仍然给公司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比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就是公司可以自主决定的空间之所在。
如果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每次都将激励对象范围循规蹈矩地设置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那么久而久之,其他员工将会丧失参与股权激励的热情和信心,股权激励的影响力就会被禁锢在小群体范围内。我认为,企业主应该有“不拘一格降人才”的魄力,只要是能够给公司的业绩增长或长远发展带来价值的人,不用拘泥于职位或身份,都可以获得股权激励的机会。
只有这样,公司才会形成上下共建、共享的浓厚氛围。非上市公司对激励对象范围的设定更加灵活,只要本着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目标来确立对象范围即可。
因此,深谙此道的企业家在制订股权激励计划时,不单单激励内部员工,还要兼顾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和需求,以打造一个更高层次的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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