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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规划骄阳小编介绍: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问题解答汇编(二)

2023-03-02

总第三十期(2022年第12期)


问题1【增加审计要求】发行人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生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者老股转让的,是否须增加一期审 计?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2,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发行人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属于上述问答适用的情形,但由于总股本发生变动,涉及发行股数的计算以及各相关人员的锁定股份数量等,应当增加一期审计。受理环节不做强制要求,在审期间因该事项增加审计的,发行人不得仅以此为由申请中止审核。

对于老股转让新增股东的,由于总股本未发生变动,无须增加一期审计。

问题2【企业首发上市后再融资间隔期】某上市公司于2022年4月7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于9月26日 召开董事会审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议案。相关做法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融资间隔期的相关规定?

答: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其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该上市公司再融资间隔少于六个月,不符合《注册办法》的规定。提醒企业首发上市后实施再融资需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从适用范围看,此融资间隔期的规定适用于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的情况。二是从规则效力位阶看,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发行监管问答》)中关于再融资间隔期的规定与《注册办法》不同的,应以《注册办法》为准。

总第二十八期(2022年第10期)


问题【关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信息更新的提示】中介机构在更新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信息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近期,审核中发现部分中介机构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股份清理后,删除了发行上市审核系统中前次填列的离职人员入股信息。为确保相关信息的完备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2号》的要求,在更新离职人员入股信息时保留已清理的离职人员入股人员基本情况、入股价格、持股数量等信息,并在相关填列项中备注“已清理”,并说明清理过程、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等事项。

总第二十七期(2022年第9期)


问题【关于交易标的有关报批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涉及的交易标的为股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披露交易标的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有关报批事项?

答:上市公司不得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简单披露“本次交易标的为股权,因此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有关报批”,而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在“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中对标的资产在生产经营以及本次募投项目(如有)中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有关报批事项进行逐项披露;如已在其他章节披露的,应当进行索引。此外,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总第二十五期(2022年第7期)


问题 【提交重组申请文件的注意事项】独立财务顾问在提交重组申请的其他申报文件时,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为提高审核效率,避免重复问询,独立财务顾问通过审核系统正式提交重组申请时,应当将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对该重组项目信息披露监管阶段的问询回复内容作为其他申报文件提交。此外,为加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防控和打击内幕交易,独立财务顾问在提交重组申报文件时,应当在审核系统“其他业务--模板下载”中下载《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基本信息汇总表》,填报后作为申报文件一并提交。

【本文标签】 IPO上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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