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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的审核逻辑

2022-12-15

IPO上市最重要的是什么?

是企业的基本面。

说的细一点就是企业能够持续赚钱(持续经营能力)并能够让全体股民公平公正的享有(规范运作)

如果企业的基本面非常好,只要符合基本条件,其他都是浮云,甚至有些时候,明文规则也可以修改或违背(比如工业富联)。

如果企业基本面比较差,那所有条件都会成为障碍,所有窗口指导意见都会成为公司被否决的原因。

从实践情况来看,所有公开的IPO否决原因基本都不是真正的原因或者主要的原因,而往往是难以反驳的原因。

比如实际控制人问题,《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要求“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但实践中很多与上述规定有所冲突的案例:

1、百甲科技(2022年12月北交所IPO过会)

刘甲铭、刘煜系父子关系,合计持有公司34.5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刘洁持有公司4.05%的股份,刘甲铭与刘洁系父女关系,未将其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2、美利信(2022年7月创业板IPO过会)

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克飞、余亚军的兄弟余人麟通过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持有公司7.81%的股份,2011年至今在公司处工作,且担任公司董事,公司未将其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3、冠龙节能(2022年4月创业板IPO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政宏和李秋梅为夫妻关系,合计间接持有公司72.00%的股份。公司间接股东李易庭为李政宏的侄子,任公司董事,李宛庭为李政宏的侄女,李佳蓉为李政宏的姐姐,分别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9.00%、4.50%、4.50%。公司控股股东冠龙控股直接持有公司90%股权;李政宏和李秋梅合计持有冠龙控股80%股权,FamsistentHolding持有冠龙控股20%股权;李易庭、李宛庭、李佳蓉分别持有FamsistentHolding50%、25%、25%股权。未认定李易庭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在公司基本面没有大障碍的前提下,其实重要的不是实际控制人认定本身,而是企业经营的稳定性(持续经营能力)、是否通过控制实际控制人范围规避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和股份锁定期(规范运作)。

IPO上市最重要的是做好业务发展与规范运作,水到渠成的上市,而不是本末倒置包装业绩和卡规范要求去拼凑上市条件。

只要企业基本面良好,基本所有问题都不会是问题。

附最近其他实际控制人审核相关案例:

1、花溪科技(2022年12月北交所IPO过会): 董事宋恩玉不是公司股东,请说明:将宋恩玉(董事、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树秀女士的兄弟姐妹的配偶)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签订《董事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原因和依据。

2、真兰仪表(2022年12月创业板IPO注册): 公司股东真诺上海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0%,李诗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0%,公司单一股东均无法单独对公司实施控制。公司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保持股权结构稳定,并认定无实际控制人。请公司:结合公司历史沿革说明形成目前股权结构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公司成立以来股权变动情况、新增股东背景及与公司重要股东的关联关系等说明公司通过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保持单一股东无法单独对公司实施控制的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公司股权稳定的协议安排、股权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3、中远通(2022年11月创业板IPO过会):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吉学龙、张学军、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及间接持股方式控制公司合计98.52%的股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90.00%的中央企业。请公司说明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是否准确,中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实际控制人认定方面与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合理性。

4、惠柏新材(2022年11月创业板IPO过会): 康耀伦于2021年4月与杨裕镜、游仲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将公司自2015年7月于股转系统挂牌以来的实际控制人由杨裕镜、游仲华更正为杨裕镜、游仲华、康耀伦。请公司:结合市场同类案例、康耀伦历史上在公司处的任职及参与日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内容与签署时点等因素,说明公司认为2021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能够追认公司实际控制人自2015年7月即发生变更的原因与合理性。公司将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时点确认为“2015年7月于股转系统挂牌”的原因。

5、辰奕智能(2022年11月创业板IPO过会):公司自2009年设立至2019年12月,实际控制人均为胡卫清、余翀夫妇。余翀在2019年12月前长期担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12月股权转让后,公司认定实际控制人为胡卫清。请公司逐条对照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9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公司治理运行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说明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

6、北路智控(2022年8月创业板IPO上市): 自2016年8月至今,于胜利、金勇和王云兰三人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均采取一致行动,对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共同控制。因此,为进一步明确三人一致行动的分歧解决机制及保证未来可预见范围内控制权的稳定性,三人一致同意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方式确认该等事实上已经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2020年10月,三人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公司未将第二大股东、董事段若凡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请公司:说明历史上实际控制人变化的具体情况,结合最近两年于胜利、金勇、王云兰在经营决策中发挥的作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运作情况及日常内部表决权运行机制,历次表决是否出现过意见分歧等情况,说明三人2020年10月前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原因,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情况下认定共同控制的依据是否充分,最近两年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说明段若凡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未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规避同业竞争或其他义务的情形。

7、皓泽电子(2022年6月创业板IPO过会): 公司创始股东之一李立持有公司10.71%的股份,目前为公司第三大股东,公司未认定李立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请公司结合股东李立持股比例、在公司承担的职责等说明未将李立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为规避锁定期安排的相关监管规定。

8、富士莱(2022年3月创业板IPO上市): 钱祥云持有控股股东富士莱发展49.90%财产份额,吉根保持有控股股东富士莱发展42.35%财产份额,两者持有控股股东财产份额比例较为接近。请公司:说明富士莱发展合伙期限、合伙协议有效期、合伙解散约定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决策等情况,富士莱发展合伙期限到期或退伙、解散后对公司相关股权的具体安排、公司控制权是否存在变动风险。 结合富士莱发展合伙协议的具体条款内容等,进一步说明吉根保是否拥有一票否决权或优于其他合伙人的特殊权利。结合上述情况,分析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以及控制主体所持公司股份是否权属清晰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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