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现场督导有哪些方式?
实施现场督导,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督导方式:
(1)现场询问;
(2)调阅、复制、记录、提取保荐工作底稿、证券服 务机构相关工作底稿;(3)核对有关证据材料;
(4)访谈有关对象;
(5)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
(6)督导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
14、发行人存在哪些情形,一年至五年内会被禁止提交发行上市申请?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审核机构会对发行人给予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1)发行人向本所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拒绝、阻碍、逃避本所检查,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3)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4)重大事项未向本所报告或者未披露;
(5)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发行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字、盖章系伪造、变造。
15、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哪些情形,会被禁止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1)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
(2)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
(3)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4)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
(5)通过相关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6)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16、什么是不当入股情形?
不当入股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
(2)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
(3)在入股禁止期(指副处级(中层)及以上离职人员离职后三年、其他离职人员离职后二年)内入股;
(4)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
(5)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17、哪些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形?
前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发行人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2)要求发行人代其偿还债务;
(3)要求发行人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4)要求发行人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5)要求发行人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6)要求发行人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7)要求发行人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8)不及时偿还发行人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9)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10)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18、哪些情形,发行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注册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
(2)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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