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出现哪些情形,IPO会被中止审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所,本所将中止发行上市审核,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
(2)发行人的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3)发行人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措施,尚未解除;
(4)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5)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被本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6)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
(7)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理由正当并经本所同意。出现前款第一项至六项所列情形,发行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告知本所,本所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核情形的,将直接中止审核。
9、出现哪些情形,IPO会被终止审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终止发行上市审核,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1)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
(2)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3)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或者未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补充修改;
(4)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本所依法实施的检查;
(6)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7)发行人的法人资格终止;
(8)本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审核情形未能在三个月内消除,或者未能在本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
(9)本所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
10、IPO被终止审查/被否后,多久可以再次提交发行上市申请?
深交所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方可再次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
11、在审核问询中,发现存在哪些情形,将启动对保荐人的现场督导?
根据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情况,在审核问询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启动对保荐人的现场督导:
(1)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有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业务完整、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与上市条件相关的财务数据等信息披露内容,存在重大疑问且保荐人未能予以充分说明,影响审核判断的;
(2)保荐人对影响审核判断重要事项的核查程序不充分,核查结论存在明显疑问的;
(3)本所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而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重新申报且相关问题仍然存在的;
(4)本所认为需要实施现场督导的其他情形。
12、IPO被否项目与撤回项目重新申报有哪些一定需要现场督导?
被否项目12个月内重新申报,且相关问题仍然存在的,在受理后将启动现场督导;因督导撤回项目重新申报,如该项目在督导组进场前申请撤回,在撤回后12个月内重新申报的,在受理后将启动现场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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